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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

  一、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咖啡因(包括天然和人工合成)为第一类管理的精神药品。第四条规定,咖啡因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凡申请定点生产天然咖啡因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违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咖啡因(包括天然和人工合成)的生产、供应和进出口管理要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咖啡因管理规定》执行。
  三、天然咖啡因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所在地必须是我国主要的茶叶产区。
  2.天然咖啡因的生产单位必须是符合《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
  3.天然咖啡因生产车间必须达到卫生部1992年修订的《药物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对辖区内的天然咖啡因生产单位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4.由于当前国内咖啡因供大于求,为防止流弊,天然咖啡因在目前仅供出口,不得内销。为保护出口,生产企业要与外商签定长期外销合同。
  四、截止今年2月,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司已先后批准了湖北恩施制药厂、云南昭通地区制药厂和湖南麓山天然植物制药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筹建天然咖啡因的生产车间。各地卫生厅(局)要会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对本辖区内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天然咖啡因的企业要通知司法部门依法取缔。今后对擅自生产天然咖啡因的企业要依照国家法律从重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请转发至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99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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