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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五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逾期、催收贷款比例)要求的,限在1995年底之前达到。对达不到要求的,从1996年1月1日开始按超比例金额处以日1/万以下(含1/万)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下发后,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资产风险分散性比例)要求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日1/万以下(含1/万)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委托存贷款比例)、第十一条(存款备付比例)、第十六条(对外担保限额比例)要求的,人民银行予以劝告,限期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一年内三次超过委托存贷款比例、自营存贷款比例扩张贷款的,除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从重外罚以外,可以改为实行贷款限额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三十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

  一、第七条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余额
  ------------------×100%≥8%
     调整后的资产余额
  二、第八条 委托存贷款比例计算公式
    委托贷款余额+委托投资余额
  1.-------------≤1
       委托存款余额
    委托贷款余额+委托投资余额
  2.-------------≤20
      资本总额余额
  三、第九条 自营存贷款(含租赁)比例计算公式
  信托贷款余额+抵押贷款余额+贴现余额+其他贷款余额+金融租赁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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