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代表处人事管理
第四条 代表处工作人员分为总行派出人员和境外招聘人员。其中,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均应由总行派出人员担保并由总行任命。代表处文秘及服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所在国(地区)有关规定从当地招聘。
第五条 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人选一经确定,应及时报所在国我方使(领)馆或有关部门备案,以便参加我驻外使(领)馆有关活动。代表处人员应参加所在国我使(领)馆的政治活动和组织生活,接受使(领)馆的政治领导。
第六条 代表处工作人员代表农业银行利益和农业银行国际形象,应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令,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 代表处工作人员的选派、任免、职级、考核、薪金、福利、保险以及携带配偶等均按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海外机构人事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代表处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按业务发展需要和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及劳工部门有关规定由国际业务部、人事部提出意见,总行审定。
第九条 代表处所用外籍员工,一律实行聘任制,由代表处聘任,报总行备案。聘用外籍员工均需根据当地的有关法律,通过律师,签订合同。
第四章 代表处财务(财产)管理
第十条 代表处财务管理按《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代表处在境外购置的办公用房、公用住宅、办公用车及其他属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均属农业银行总行国有资产,凡购置上述资产须经总行行长授权,按所在国有关法律签订合同,并请有关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凡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国有资产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下发的“国资境外发(1991)73号”文件有关规定,向总行财会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代表处在外购置(租用)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的原则是安全实用、美观大方、交通便利、维修方便。各机构在购置(租用)大型固定资产前应将其具体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居住面积、装饰程度、设施配备和车辆型号、价格等书面报告总行审查,待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