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6月30日 工银发〔199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附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各分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各分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监测,及时总结,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借鉴国内外商业银行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强化经营的自我约束,提高资产的效益与质量,实现经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优化组合,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防止超负荷经营;保持资产与负债的期量结构对应,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加强系统调控与发挥各经营层次积极性相结合,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分行、市地分(支)行的各项人民币业务;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
第六条 本办法设置总量管理、流动性管理、安全性管理、效益性管理四类十三项比例。
(一)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与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之比全系统控制在75%以内。各分行具体指标由总行分别核定。
(二)汇差清算比例:已清算全国联行汇差与应清算全国联行汇差的比例为100%。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超占的全国联行汇差,由各分行自行消化,两年清缴完毕,第一年余额下降比例不得低于50%。
(三)拆借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与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之比全系统控制在4%以内;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之比全系统不得超过8%。
(四)备付金比例:在中央银行存款加库存现金日平均余额与各项存款日平均余额之比,全系统总体控制在5%以上。各分行具体指标由总行分别核定。
(五)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中长期贷款比例: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与余期一年以上存款加债券月末平均余额的比例,全系统不得高于120%。
(七)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与风险权重资产总额的比例,全系统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八)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各项资产风险权重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0%。
已控制在上款比例以内的,每年实际比例应呈下降趋势。
(九)贷款质量比例: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分别控制在各项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
各分行1994年以前已发生的未冲销呆帐应在自1994年起的3年内冲完,1994年以后新发生的呆帐不得超过1%。已控制在上述比例以内的,每年实际比例须呈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