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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准备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执法工作,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新的更新的要求。为此,现就公安机关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准备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促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国家赔偿法是与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国家重要法律,它的实施,既是对公安机关各项执法活动的鞭策,又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水平、队伍素质的一个考验。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进行治安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涉及公民和法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教育全体干警要认真学法、懂法、运用好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的尊严,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要组织全体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在第一线的干警,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赔偿法。要通过在职学习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开展学习活动,使全体干警深刻领会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大意义,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弄懂弄通赔偿的范围、程序、标准等主要规定,充分理解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进行治安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一致性,澄清模糊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大胆工作,严格执法。既要防止出现怕赔偿而缩手缩脚,放松对犯罪的打击处理、放松治安行政管理的现象;又要防止不严肃对待国家赔偿法的不以为然、不学习、不过问、我行我素的错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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