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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4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
 清算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13日 农银发〔1994〕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

             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

  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及开展外汇/人民币交易的需要,总行外汇清算中心将开办与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有关的人民币清算业务,为此,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凡在清算中心已办理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开户具体办法为:分行向清算中心划入人民币头寸或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或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时,则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 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加入农业银行系统联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帐户。(详见附件)
  第三条 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和农行有关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 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对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分行的外汇和人民币正常清算,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应根据自身付汇和交易的业务需要,在清算中心保留与自身清算业务相应的外汇和人民币头寸。
  第六条 各分行要求卖汇时,应在清算中心存有相应币种的等额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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