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公通字〔199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本地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并将核定后标准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同时,发去特种行业许可证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照此式样负责印制,并要保证质量。

                          1994年7月26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