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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
 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
 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4年8月17日 工银办〔199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我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银行代理协议书》的原则精神,为适应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工作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各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是我行一项新工作,涉及此项业务的有关行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委托代理的有关职责,努力办好代理业务。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中国工商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行委托我行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的贷款业务。为加强管理和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范围
  第一条 开行贷款为政策性业务,代理行要根据政策性业务特点,认真履行代理业务中的各项职责。
  第二条 委托和代理双方系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代理行不承担委托方贷款风险,但要积极维护委托和代理双方的权益。
  第三条 委托项目的审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贷款本息的收回及展期由开行确定。
  第四条 总行、分行及经办行在代理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时,均要依据我行与开行签订的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代理开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主要内容为:(1)办理贷款资金拨付;(2)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委托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操作程序
  第六条 开行依约在总行开立存款帐户和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并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存储、划拨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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