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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第七条 委托代理贷款项目,由开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开行将合同副本提供总行,由总行转分行。
  第八条 开行向总行提送代理项目的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由总行转分行。委托贷款资金由开行填制汇款凭证交总行会计部门,总行据此贷款资金汇拨所属经办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办理全额转存手续。
  第九条 代理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时,代理资金总额控制在开行在我行的存款额以内,开行划拨的委托代理资金,通过在我行设立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关帐户拨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由各经办行上划开行在总行设立的帐款帐户。
  三、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经办行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按借款合同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经办行要及时向开行反映,同时抄报总、分行,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依据开行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置。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在收到还款资金三日内全额上划开行在总行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经办行要按照代理业务的要求,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表的内容和填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代理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详见“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用总行与开行统一核算,如何分配另定。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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