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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 (94)汇国函字第29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各地在进口付汇核销中须以该“操作规程”为准,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随意简化。
  二、各地自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一律作废,但可在总局“操作规程”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一

             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为使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发放程序
  (一)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进口付汇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核销单原则上按需要量领取,每月领单量总和不得超过该行两个月的实际需要量,如业务量突增,可随时增领。领取核销单后,应立即在核销单左上角填写本行行名,以免进口单位用单位混淆。
  (二)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核销单
  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核销单。领单后,应将空白核销单按不同的领单行登记,严禁在不同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串用核销单。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办理
  (一)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
  进口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一式两联的核销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进口单位在其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应按不同的结算方式采取不同的核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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