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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二)“847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明细帐户,用于核算开发银行拨付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基金。拨入时记贷方,退回时记借方。
  (三)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明细帐户,分别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发放的基建贷款、基建软贷款、技改贷款。各经办行按借款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四)在表外科目增设“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期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债务人设户,发行时记借方,偿还或经批准核销时记贷方。
  三、资金供应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
  (一)代理开发银行各种委托贷款的资金供应和核算方式,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各种委托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按项目将贷款基金直接汇到项目经办行。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根据总行转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借款合同以及收到的委托贷款基金,以贷款基金为准,根据贷款基金数额,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并在贷款指标通知书上加盖业务部门专用章后交会计部门,并同时通知贷款单位办理贷款转存手续。(最迟在资金到达的次日办理完毕)。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内按规定一次发放、转存,并开始计息。借款单位还款时,必须在二日内将同额的贷款基金汇往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帐户。
  (二)委托代理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1.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目注明“汇拨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到经办行,按规定手续处理。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户
    或: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2.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来           总行来帐户
    贷: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 代理开银行××贷款基金户
  会计部门应及时将收帐通知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按基金种类登记台帐,并据以签以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3.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签开的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贷款单位发放贷款。转存时会计分录:
  借: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单位贷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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