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5〕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经贸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召开的贯彻
《劳动法》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劳动用人制度改革,力争实现1995年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目标。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发布或转发了当地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26个中央、国务院部委提出了所属企业与所在地地方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许多地区和行业成立了劳动合同制度指导工作小组,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按照各地政府的部署,1995年年底将有北京、河北、山西、吉林、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海南、四川等13个省、直辖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确定了当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标。目前这项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20余万户,职工6000余万人,约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61%。但是要实现今年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需要各级劳动部门、经贸委和工会组织等进一步努力,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确保实现预定的工作目标。为此,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部门、经贸委、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好配套工作,共同组织推动本地区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完成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计划逐月分解落实,按期调度推进。各地的目标应当安排在1995年11月底前完成。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分类指导,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在抓好地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中央直属企业的指导,将中央直属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步骤纳入地方的工作规划,统一部署和安排,中央直属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划及地方政府的安排与地方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