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与保护,现将《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业性标志管理与保护,提升中国铁路整体品牌形象,维护铁路产品及服务信誉,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是中国铁路的象征性标志,由铁道部专属所有并实施控制。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包括以下四种: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图4)。
“中国铁路”字体为黑体,路徽图形及尺寸比例按照铁道行业标准TB/T1838的规定制作。
凡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应当符合上述图形、色彩、字体及尺寸比例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范围包括: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2.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4.中外政府间举办的铁路经济技术交流合作项目,铁道部组织开展的境外铁路项目;
5.铁道部批准使用的铁路职工证章、证件、文书、信笺、信封、铁路制服,铁路移动、固定设备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铁路公用物品标记;
6.铁道部批准的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7.铁道部批准可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其他单位、载体或活动。
第五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受理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会同办公厅办理授权文书。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道部官方标志使用申请的业务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