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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失效]

  (四)企业依法终止的;
  (五)认定证书依据本细则需要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一)、(四)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通报。
  第三十一条 认定证书被撤销或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制造和参与认定证书许可的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认定证书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同类产品,是指与企业申请认定证书的产品功能相同或相近、原理相同或相近、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取得认定证书之后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是指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检查时的检测、检验和用户验收时必要的检测、检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06)39号)同时废止。同时取消《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目录中3003、3004、3005、3022、3023、3024、3025、3026、3027、3029等10个产品的认定。

  附件1: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略)
  附件2: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略)
  附件3: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略)
  附件4: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略)
  附件5: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略)
  附件6: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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