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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5〕325号 2005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规范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现颁布《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以下简称“等效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开办“等效培训”的水运院校、参加“等效培训”的人员及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三、开办“等效培训”的学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管理,或由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位于学校所在地的下级海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四、“等效培训”开班10日前,各培训机构应将本期培训计划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学实施计划;
  (二)教师基本情况;
  (三)学员名单(附本人彩色照片);
  (四)考试时间安排。
  五、水运院校开办“等效培训”时应:
  (一)明确告知学员报名条件;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办班规模办学;
  (三)为每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
  (四)在培训过程中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确保学员出勤率,对学员考勤情况进行记录,对缺课时间达到36课时者取消培训资格并报海事管理机构。
  六、每期“等效培训”时间每周不超过6天,每天不超过6个课时。
  七、海事管理机构应对“等效培训”情况及学员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每两周应不少于1次,并应作好相关记录。
  八、“等效培训”期间,由开展培训的院校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均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加盖学校公章的“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
  九、“合格证明”有效期为5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海事管理机构一次性领取后按每期参加“等效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数向学校发给空白“合格证明”并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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