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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纺织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纺织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纺织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88)纺生字08号 1988年3月10日)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纺织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纺织行业技师职务名称,根据本行业生产特点和历史形成情况,可称为:棉纺技师、丝织技师、服装技师、纺织机械技师、纺织器材技师、化纤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纺织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要在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纺织工业部一九七九年修订的“工人技术标准”(服装加工专业按轻工部颁发的服装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工种(岗位)。具体工种详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纺织行业技师职务的比例限额,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丝绸工业厅(局、公司)和部直属企业、事业主管部门为单位,严格控制在纺织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岗位)范围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设备规模大小,生产能力,技术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的素质等实际情况,由其主管部门调剂平衡使用。

  五、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标准核定。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劳动强度,责任和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津贴标准。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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