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航人联〔1989〕1172号 1989年7月27日)
为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调动工人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在评聘工人技师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通知》精神和劳动部《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航空航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
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实施办法
一、评聘原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鼓励技师立足本职,钻研技术,解决生产技术关键,发挥骨干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三)结合航空航天工业的特点,决定在飞行器的总装、调试、陀螺仪表、惯性器件装调、精密切削、型架加工、零件焊接、钣金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种中进行评聘高级技师试点。
(四)凡经部审定的试点单位,经聘任的现仍在生产一线的技师,均属报考对象。
(五)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坚持量化考核,保证质量。
二、任职条件
(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七)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受过相当上述水平的职业技术培训,以及自学并通过考核达到同等水平。
(八)达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版)中规定的高级技术工人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九)对本专业工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具有解决生产技术关键、带领技师攻关和培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十)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研制中,以及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具有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和合理化建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