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中标数量=投标总量×-----------------------
             中标企业投标金额总和(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五)中标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数量不超过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规模,中标数量低于出口规模的,按批准的出口规模补足(投标数量低于批准的出口规模的,按投标数量补足)。补足部分的配额价格按中标企业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在该招标商品首次招标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落标者,实行3年过渡期的办法:
  (一)对每年只招标一次商品,自该商品开始招标的年度起,第1年落标按外经贸部批准出口规模的80%安排配额;第2年按60%安排配额;第3年按40%安排配额;3年后不再安排。
  (二)同一年度分两次招标的商品,按每次招标配额数量占全年配额总量的相应比例计算上述安排数量。
  (三)安排配额的价格,按中标企业的平均价格计算。
  (四)试行配额招标以后新批准经营招标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于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
  (一)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后,招标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中标企业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0个工作日或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中标保证金,并出具本企业填写的《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中标保证金为企业配额中标金的10%(即投标配额价格×中标配额数量×10%)。
  中标企业愈期不交中标保证金的,按弃标处理。
  在规定的交纳中标保证金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办公室须将弃标企业名单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二)中标企业在每次领取出口许可证前,须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的中标金(即领证配额数量×招标配额价格×90%),并出具本企业填写的《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在配额招标过程中有的其它具体操作问题,由招标委员会研究解决。其中,如有作弊和违反《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