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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责任明确的负责计算机工作的管理部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及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之间互联网络的建设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联网由最高法院负责组织各高级法院共同实施,二级联网由各高级法院负责组织所辖中级法院共同实施,三级联网由各中级法院负责组织所辖各基层法院共同实施。
  联网时应使用法院专线系统,未开通专线的单位可暂选用国家公用通信网。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并报经最高法院批准后,在技术局监督指导下,由联网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规定网络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用户的管理,作好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法院系统的信息交流,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信息服务。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对本单位人员有关计算机应用和网络运行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
  第十一条 网络建设单位应当教育和监督上网运行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禁运行、传播违法、色情等软件。
  第十二条 最高法院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全国法院系统计算机网络运行的技术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法院网络系统运行的关系全局的主要应用软件,由技术局统一组织开发。其他应用软件的开发应遵守法院系统软件开发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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