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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金融系统讲改革、讲政治、讲法纪、讲效益,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

  四、讲效益
  总的要求是:实现信贷资金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水平。
  (一)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方针。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管理,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盈利水平,为国家增加积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贷款质量。改变资金分散使用状况,提供银团贷款,集中资金支持国民经济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强化信贷管理,力争每年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下降1-2个百分点。
  (三)建立健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要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定期分析和报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变化,改进经营管理水平。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成立贷款审查机构。
  (四)制定业务经营计划。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编制和执行以资金、成本、利润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综合经营计划,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把业务经营计划分散落实到分支机构,并认真考核。要精简重复的管理机构,控制人员增长,增收节支,完成经营利润计划。
  (五)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要认真执行1995年6月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上作出的规定,停止新批办公楼的立项与开工,已经批准和正在施工的大楼要继续进行清理。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准新建招待所、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新建职工宿舍,资金来源必须正当,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各金融机构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要控制在规定比例在内,已经超过的要逐年下降。
  (六)严格按规定管理职工货币收入,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劳动部下达的行业工资控制线。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有关职工收入的规定,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规范代办业务收入和“三产”收入的管理。职工个人收入超过限额的要依法纳税。
  五、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总的要求是:密切金融机构和客户关系,推广优质文明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改善结算服务。严格执行结算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帐户。将托收承付起点金额从10万元降低到1万元,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结算。要积极帮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减少和控制企业间的相互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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