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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通知
 (1992年5月9日)


  为了满足我国改革开放中国际个人汇款日益增长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首先开办中日、中美间的邮政汇兑业务。
  现将开办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种类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与日本、美国开办万国邮政联盟“邮政汇票协定”定义的通过邮路寄递的普通汇票业务。普通汇票采用万国邮政联盟规定的MPI标准汇票单式。
  普通汇票开办以后,中日两国在适当时候开办通过电路(用户电报)发送的普通电报汇款业务,采用万国邮政联盟统一的电报格式和MPI标准汇票单式。
  二、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开办范围
  中国开发的汇票通过日本东京和美国圣路易斯的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可通达日本全国和美国全国。日本、美国开发的汇票通过我国的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经各省(区、市)的国际邮政汇兑部门,可通达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若干个指定的邮电支局(称为国际邮政汇兑通汇局),通过通汇局可转汇全国各地。
  通过实践积累经验改进业务网路组织后,将逐步扩大国内外的直接通汇范围。
  三、币种和最高限额
  中国开发日本兑付的汇票用日元,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二十万日元;日本开发中国兑付的汇票用美元。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二千美元。中国、美国开发和兑付的汇票都用美元,最高限额为七百美元。
  四、汇费
  发汇国邮政向兑付国邮政支付的报酬称为结算汇费。中日两国邮政汇票结算汇费的费率按万国邮政联盟“邮政汇票协定”的有关条款执行。中美两国汇票结算汇费的费率按兑付金额的0.005(0.5%)执行。
  在我国境内向国外汇款的汇费标准,待邮电部确定后另文通知。
  五、国际邮政汇兑的业务组织
  为了确保汇票传递网路畅通、资金安全稳妥、结算迅速准确,根据万国邮政联盟“邮政汇票协定”的原则,考虑我国汇兑业务量和邮政网状况,决定建立邮电部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各省(区、市)国际邮政汇兑部门和国际邮政汇兑通汇局三级业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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