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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九)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十)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第七条 对采用计算机制证的会计核算软件应保证凭证号的连续,不得重复、漏号。
  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按财政部、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

第三章 对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单位的要求

  第九条 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必须达到邮电部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通过评审的。
  第十一条 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必须配有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或终端以及不间断电源,对甩掉手工帐的单位还应配有备用机。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上机操作人员,上机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
  有条件的单位须配备专门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机房,并制定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转。
  第十二条 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严格的硬、软件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除达到上述要求外,会计核算软件至少应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试运行的时间应是跨年度的。
  第十六条 各单位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甩掉手工作业是会计电算化的一个最重要的步骤,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应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积极进行。各使用单位在达到上述一至七条的要求后,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甩掉手工记帐。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属于省管局或相应一级部直属企业单位,以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由邮电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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