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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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