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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
 “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4月26日 证监发审字〔1996〕33号)


海南证券公司:
  你公司“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方案”及青海省证券委青证委〔1996〕002号《关于同意“青海山川”股票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的意见》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1800万股,每股收费0.15元,余款转存三个月。请你公司在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此次新股发行工作。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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