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推荐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的通知
(全康办〔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及杂志社、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按照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经中国残联批准,定于2011年1月在北京召开“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暨第五届学术报告会”,届时选举产生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为确保理事会成员的广泛性、权威性和代表性,进一步发挥协会在全国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务请各单位做好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的推荐工作,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残疾人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从事各类残疾人和其他康复对象的医疗、康复、教育、职业、心理、工程、社会、管理和残疾预防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在残疾人康复有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四)注意老、中、青结合,原则上年龄在35岁-65岁之间。
二、名额分配
(一)各省残联在本省范围内推荐6名理事,其中残联系统人员不超过3名(包括残联机关、康复协会和直属康复机构人员)。
(二)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范围推荐6名理事,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所属杂志社各推荐1名理事。
(三)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每单位推荐5名理事。
三、填报回执
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填写《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推荐表》(见附件),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秘书处。秘书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综合平衡和审核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请各单位广泛吸纳医疗卫生、教育、民政等相关系统和社会的专业力量,并兼顾残联系统康复业务发展需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