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权属,防止资产流失,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
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服务职工群众、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长期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实施
物权法,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物权制度尤为紧迫。
工会不动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全面掌握工会不动产的存量分布,加强资产的动态管理,促进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前提;是依法确认工会不动产产权归属,保护工会组织作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工会物质基础的重要手段。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贯彻
物权法和
工会法,增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
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做好工会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依法开展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一项业务性强、协调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工会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和抓好落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全国总工会负责产权登记的组织部署和协调服务工作;省级工会负责所辖地区各级工会产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工会要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强对本地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负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及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