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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答:可以。但企业主管理局要严格控制,不要因此突破劳动竟赛奖的奖金总额。
 (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的错误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其中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时开除公职?
  答: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
 (九)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可以计算为工龄。
 (十)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假时,其生活要不要减发?
  答:可不减发。如果生活费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按照上述病假待遇发给。
 (十一)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他福利、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十二)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后,重新评定的工资,能否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答:不应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十三)在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及时计论职工的开除处分,怎么办?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十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撤职”处分,对工人是否适用?
  答:撤职处分是针对有职可撤者而言,无职可撤的人员可以给予其他处分,而不合撤职处分。
 (十五)罚款和赔偿的性质是否相同?
  答: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
 (十六)罚款和赔偿,可不可以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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