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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农牧渔业部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办法。
 一、凡经口岸进出口的动物及其产品,报检人或货主须按应施检疫范围和收费办法交纳检疫费;按现行工作暂由动植物检疫所(站)进行消毒项目,交纳消毒费;动物在隔离留检期间须交付场地使用费。
  截留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和病原材料、生物制品等须交保管费;免疫接种要交费。
 二、检疫费应由外国人支付的收取外汇,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三、检疫收费标准是按照人力、药品、器械等检疫消耗多少拟定的。
 四、收取检疫费应按报检单为结算单位,一个批次一个报检单。 动物按一个合同、协定、协议一次到货为一批。动物产品按唛头标记分批。
  个人所带动物或动物产品随货主同时进出一次为一批次。
 五、报检人申请检疫后先交付50%检疫费。因故撤销检疫申请,以书面申请日期止,未作检疫准备的不收取检疫费;已做检疫准备的或已做了部分检疫的货物(包括动物),收取检疫费的二分之一;检疫工作量已超过半数者,收取全部检疫费。
  货物(包括动物)不能按期抵达口岸,超过预定到货时间十天后入境的要重新报检。
 六、贸易性的动物或其产品一批检疫费额不足十元者,按十元结算收取费用。
 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毁,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实际耗费支付费用。
 八、船舶、飞机、车辆消毒,按消毒货仓、车箱实际情况收取费用。
 九、进出口动物或其产品虽有产地检疫证明书(包括输出国检疫证书)到达口岸时,按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必须检疫、签证,并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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