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商品流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促进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交易,平衡税收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正确执行税收政策
工商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调节消费,调节收入的一个经济杠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征税的一定要征,不该征税的坚决不征,严格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凡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均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税,对其所获利润征收工商所得税,对买卖牲畜的要征收牲畜交易税,对宰杀牲畜的要征收屠宰税。
为了鼓励农民出售自产的应税农副产品和零星小额贸易,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个起征点,不达征税起点的免予征税。
二、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范围
凡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商品贩运的临商,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照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都属于集贸市场征税的范围。
固定工商业户(包括城乡国营、集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和社队企业,下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在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的销售收入和所得,仍按税法规定,回到企业核算单位和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三、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
集贸市场税收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时间性和政策性都比较强,征收工作艰巨。各地税务机关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把集贸市场管好。
为了作好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工作,各地可以采取以下征管办法:
(一) 扩大代征单位。凡有条件的地方,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贸易货栈、交易所、交通管理站等单位进行代征。并按有关规定区别业务量和税款数额多少,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但最多不能超过代征税款的百分之二。(二)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发给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凡是有固定营业场所能够进行源泉管理的 ,税务机关可以允许他们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