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并发给临时的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按国家税法规定或省、市、
自治区制定的征税办法定期征收。
(三) 建立与健全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和社、队集体及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固定工商业户的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凡在本省、市、自治区境内经销业务的 ,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证件 ,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 局 )核发;到外省、市、自治区经销业务的,原则上由市、县税务局核发。企业凭税务部门核发的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回到企业所在地交税,并建立相应的核销制度。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只准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地点,开给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社、队集体和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 ,可以交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社填发
,但只限于发给在本乡、镇或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毗邻的经济贸易集市的税收管理证明。除固定工商业户外,凡到本省、市、自治区以外地区经营业务的,都应按规定在经营地就地向税务机关纳税。
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的格式,由税务总局制定,交省、市、自治区统一印制,发到基层使用。
关于是否建立社、队集体及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和《证明》的格式,可由省、市、自治区决定。
(四) 建立登记报验制度。凡领有《税务登记证》的所有工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到集贸市场经营商品业务的,都必须携带《税务登记证》,摆在明显位置,以便查验。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工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入集贸市场,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报验。
对旅店业、贸易货栈、各类交易所要加强管理,并建立客商货物登记簿。凡是经过贸易货栈、交易所成交的货物,以及来旅店住宿的客商所带的货物,都必须分别由货栈、交易所、旅店负责登记。在这批货物出售以前将登记簿(委托代征的单位除外)送交当地税务机关查检,并负责督促经营者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报酬。
(五) 建立与健全纳税组织和护税协税组织。凡是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工商业户,可以分别按行业或地段建立纳税小组,大的可设委员会;并推选出办事公道的人担任组长或税务委员,协助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法令,督促本组成员遵章纳税。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群众性的护税协税组织。
对工作认真,纳税、护税、协税有成绩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 加强对重点税源的征管。进行长途贩运的临时商贩以及出售工商税法规定的应税产品,是集贸市场征管重点,各地应根据他们的经营规律建立必要的制度加强管理。在征收管理中,如发现有投机诈骗和其它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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