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83)交公路字14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天津市公用局:
为切实加强汽车客运站务管理,根据各地要求,我们组织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同志草拟了《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去年十一月召开的全国汽车客运站务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又广泛征求了各地意见。现已修改定稿,随文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公路局。
本办法(试行)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以此为准。
附件: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公路汽车客运站(包括客、货兼营站,下称车站),是公路运输企业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和运送旅客的服务部门,是旅客集散的场所。它担负着生产组织、为旅客服务、线路管理及信息传输等方面的任务。
加强车站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搞好客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
各级车站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组织机构,搞好职工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安全第一、旅客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千方百计、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需要。
第一章 车站设置、设施及组织结构
第一条 车站分类及设置
1.车站分自办站、代办站、停靠点(招呼站)三类。
2.自办站、代办站、停靠点的设置或撤销,按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呈报审定。
第二条 自办站分级
根据站务工作量、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车站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三条 车站管理
1.省(市、自治区)汽车运输公司(局)或汽车运输分公司(分局)对所辖范围车站实行统一管理。
2.一、二级车站根据主管运输公司的决定,对三、四级车站和代办站有领导和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