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十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使用工艺美术干部,做好考核晋升工作,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我国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艺美术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 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
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工艺美术技师。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的工艺美术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应以工作成就、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工艺美术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实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历、同等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的,确定为工艺美术员。
第五条 实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工艺美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工艺美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历、同等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的,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工艺
美术师:(一)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能够完成一般的创作设计或制作任务,成绩良好;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或具有同等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工艺美术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历史传统;
(二)能够独立完成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任务,能够解决本专业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中比较复杂的技艺问题,并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
(三)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工艺美术师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晋升为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具有广博的工艺美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专业有较深的研究,在学术上有独到的见解,有一定水平的论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