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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二)有较丰富的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经验,有较高的艺术修养,作品有独特风格,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对本专业古今中外的优秀作品有一定的鉴赏评价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技艺上某些关键问题;
(三)在培养人才方面有显著成绩;
(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或生产制作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独特专长,能解决某些技艺的关键问题,并能指导初级工艺美术干部的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工作,作品优秀,成绩显著的工艺美术员和已达到本工种最高技术等级线的工艺美术工人,晋升为工艺美术技师。
 第九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的业务职称,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有突出成绩的,可破格晋升。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考核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按规定所需要的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条 工艺美术干部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工艺美术职称评定组织评定。各级工艺美术职称评定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 提交工艺美术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 经过相应的评定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业务职称。
  高级工艺美术师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技师由相当于厅、局一级机关授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
  对取得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技师以上业务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工艺美术干部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业务职称的,应撤销其所骗取的业务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部门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现职干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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