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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分工意见的通知

⒉ 签订政府间贷款协定和协议的问题,按国务院授权办理。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利用外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债务报告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⒊ 利用外资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中央各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外资,由中央各部门编制计划;地方所属单位使用外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同级经委、对外经济贸易和财政部门编制计划。各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计划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时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并中国银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汇总,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统一审定后,分别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和各级财政预算(或部门的财务收支计划)。⒋ 利用国外贷款或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补偿贸易方式进行建设的限额以上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及有关部、委审批。其中,投资总额一亿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组织初审后,报请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按隶属系统,分别由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当地中国银行在国家计划规定的额度内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备案。但对其中需要经全国综合平衡后才能解决燃料、动力、原料、交通运输等问题的,要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及有关部门审批。对上述备案的限额以下项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在收到备案文件一个月内,如发现存在问题,经四个部门会商后由国家计委通知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审。凡属于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办法办理。
⒌ 利用外资的对外谈判、签约、审批协议合同和章程、采购设备器材及国际招标等工作,除国务院批准由别的部门归口管理的以外,均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地方进行,银行及财政部门参加。限额以上项目的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文件有重大出入时,应商国家计委进行复审后再对外签约。
⒍ 利用外资项目的对外及有关的协调工作,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通过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管理。
⒎ 一切利用外资的项目,在安排外资的同时必须相应落实人民币配套资金。中央项目由国家计委商国家经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安排;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财政厅(局)安排。还本付息也按此原则办理。具体办法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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