⒏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汇总利用外资的统计报表,并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报送有关的统计报表及执行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各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按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⒐ 对外经济贸易部应就各部门、地方、企业利用外资的问题,提供咨询和业务指导。
㈢ 关于引进技术和进口成套设备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
⒈ 引进技术和进口成套设备计划,由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时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并中国银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汇总。 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部门
审定。 所需外汇和国内资金,按渠道统一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国际收支
计划。
⒉ 使用国家外汇、出口信贷和留成外汇的限额以上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国家计委为主,会同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使用国家外汇的限额以下项目,属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按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办法办理;属于其他方面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使用留成外汇的限额以下项目,属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也按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审批办法办理;其他方面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规定在计划额度内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备案。
⒊ 引进技术和进口成套设备的对外工作,包括询价、技术与商务的谈判、签约、合同的审批等,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方案有较大出入时,应商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复审后再确定可否对外签约。
引进技术和成套设备的统计,由各部门、地方按统计制度负责填报,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汇总。
⒋ 引进项目的进口设备分交,由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审批。
⒌ 引进技术和成套设备的消化推广工作,由国家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地方进行。
㈣ 关于对外援助计划和接受外援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
⒈ 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管理对外援助工作。国家计委商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财政部,根据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方针政策、双边协议、中央的有关批示和我国国力的可能,确定中期和年度的援外总金额。具体国别援款和项目的安排,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根据年度援外总规模和对外政策拟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⒉ 关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赠款,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归口管理。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在正常预算和所属基金内安排的捐赠事项,仍按目前分工,由有关对口部门管理。各对口部门接受援助的项目,应定期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财政部报告使用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凡援助项目需要国内配套资金、材料和配套设备的,由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渠道解决,经落实后才能正式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