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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91年6月4日)废止

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
 (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如确有需要可申请在中国北京和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批准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后,如有必要,也可申请在中国其它指定城市设立派出机构。
 第三条 侨资外资金融机构设在中国北京和经济特区的常驻代表机构,称“×××代表处” ,保险公司可称 “×××联络处” ,派出机构统称 “×××办事处” 。
 第四条 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手续如下:
一、 申请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侨资外资金融机构,须由其总管理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申请书交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委托中国相应的金融机构代为转交。
二、 申请在北京以外其它指定城市设立派出机构和申请在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侨资外资金融机构,须由其总管理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代为转交。
三、 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由申请单位填写的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 ;
2. 申请单位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或营业注册的副本(影印件);
3. 申请单位总管理机构的组织章程、董事会或类似组织的名单和最新的资产负债损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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