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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级计划部门对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平衡,按照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分别纳入各级的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一般采取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向设计或咨询单位进行委托的方式。在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研究工作的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费用支付办法以及协作方式等。
 第十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工业公司负责预审,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单位审批。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预审,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专业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凡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
 第十二条 有的拟建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已证明没有建设的必要时,经过审定,可以决定取消该项目。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一般要求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论
  ⒈项目提出的背景 (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 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⒉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二、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
  ⒈国内、外需求情况的预测。
  ⒉国内现有工厂生产能力的估计。
  ⒊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⒋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⒈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的评述。
  ⒉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⒊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四、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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