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计划部门对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平衡,按照国家计委《
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分别纳入各级的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一般采取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向设计或咨询单位进行委托的方式。在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研究工作的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费用支付办法以及协作方式等。
第十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工业公司负责预审,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单位审批。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预审,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专业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凡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
第十二条 有的拟建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已证明没有建设的必要时,经过审定,可以决定取消该项目。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一般要求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论
⒈项目提出的背景 (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 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⒉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二、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
⒈国内、外需求情况的预测。
⒉国内现有工厂生产能力的估计。
⒊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⒋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⒈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的评述。
⒉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⒊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四、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