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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⒈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⒉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⒊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五、设计方案
  ⒈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技术来源和生产方法、主要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
  改扩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⒉全厂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⒊公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六、环境保护
  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
  七、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估算数)
  八、实施进度的建议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⒈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
  ⒉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⒊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
  十、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第十四条 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可以参照工业项目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由主管部门具体制订。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进行静态的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效果,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起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和价格系数,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自行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待条件成熟时,再统一制订、颁布。

第四章 预审与复审

 第十六条 咨询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按项目大小应在预审前一至三个月提交预审主持单位。预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方面提出咨询意见。报告提出单位与咨询单位应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情况和数据。
 第十七条 预审主持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科研机构、企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的一种情况时,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和复审。
  ⒈进一步工作后,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原则性错误;
  ⒉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依据或社会环境条件有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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