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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指定地点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一) 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
(二) 粮票、布票等各种证券;
(三) 迷信品、违禁品;
(四) 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
(五) 有毒、 有害、 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六) 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
(七) 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不准以各种证券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二十二条 没有县或县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证明,不准在集市行医、出卖药品。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禁止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凡出售计量器具的应持有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集市上赌博、测字、算命。
 第二十五条 严禁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三章 集市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要有计划地建设一些永久性的室内商场和有棚顶的商场。
  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服务设施。城乡集市要普遍设立公平秤。
  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遵守管理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搞好城乡集市场地的卫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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