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
1.尘肺法 1981—一1985
2.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1983—一1984
3.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办法 1983年完成
4.生产环境尘毒测试规范 1983年完成
5.厂矿企业职工健康管理办法 1983—一1985
6.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1985—一1987
(二)修订:
1.关于职业病范围及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4—一1986
2.职业病报告制度 1983—一1984
3.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条例 1983—一1984
二、 制订和修订生产环境中的卫生标准和测试方法:
我国现有卫生标准共122项,其中:化学因素的卫生标准120项、物理因素的卫生标准2项(试行)。计划在十年内制订新标准292项,其中:
(一)研究制订化学因素卫生标准280项及相应的测试方法,计划在1981—一1985年完成100项(现已安排33项)。1986—一1990年完成180项。在十年内,把我国现有120项化学因素卫生标准增加到400项。
(二)研究制订物理因素卫生标准12项及相应的测试方法 , 计划在1981—一1985年完成8项(已下达计划),1986—一1990年完成4项。在十年内把我国现有2项物理因素卫生标准增加到14项。
完成上述规划后,将使我国生产场所中最常见的有毒有害因素都有卫生标准可依。并根据应用情况和验证结果进行经常性修订。
三、 制订和修订职业病诊断标准:
目前我国现已颁布的正式和暂行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共11个,在此基础上,十年内将诊断标准增加到80个。 计划: 1981—一1985年制订28个(已下达计划),1986—一1990年制订52个。并在应用中定期修订,不断完善。
四、 对职业性肿瘤进行调查研究:
1.有计划的组织安排职业性肿瘤病的现场调查和实验室研究,摸清我国当前职业性肿瘤的发病及分布状况 , 查出致癌物质的种类 , 绘制出我国有致癌危险的工业分类表(1987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