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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调度人员要具备“五知”,即: 知司机和装卸工人; 知车辆和机械性能;知货物性质和规格; 知道路桥涵和装卸现场; 知天气预报,以便根据用户要求和车辆运行 、装卸作业时间,安排运行作业计划,均衡派车,科学调度。
 第十三条 填写行车路单要字迹端正清楚,内容齐全,有关安全质量注意事项,装卸操作要求,随车需带的工具设备等事项应在行车路单上写明。同时,对行车路单要建立复审制度。
 第十四条 值班调度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车辆在生产过程中用户反映的运输质量好坏事例都要记录下来。在收取行车路单和回单时,应逐一核对签证内容。对回单未签或签注货损货差等运输质量问题,交质量员查处。

第五章  现 场 管 理

 第十五条 对货物集中的车站、 码头、工厂、仓库等, 要派驻固定或流动的现场管理员,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具体安排好车、货和装卸环节,检查督促,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六条 现场管理员按受权范围,对不服从调度指挥的驾驶员和装卸人员有责任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人员有权制止,并向质量管理部门或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检查督促运输、装卸人员按质量标准进行运输、装卸并随时掌握情况,发现影响运输、装卸质量的问题,要主动与物资单位、收发货人员及有关方面联系解决。如本职工作发生失误,要承担组织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运 行 管 理

 第十八条 行车人员要严肃执行调度命令,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运行路线、违章运行,要服从运输管理和商务监督人员的检查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行车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地定时、定点检查载运的货物,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要防雨、防火、防盗、防腐、防颠、防撞,保证货物完好无损运达目的地。
 第二十条 行车人员要严格遵守运输纪律,不得搞假公济私的捎脚运输,不得吃、拿、要所运的物资,不得接受货主的任何“补贴”,不得刁难用户。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运输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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