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八条 工人随车装卸的单车作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接;无装卸工人的,由驾驶员负责货物的交接工作。车辆到达装货现场,必须按照行车路单的要求点件装车,由发货人在回单上签名或开具送货单。如有破包、破件、应在回单上签注记录,以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车辆到达卸货地点后,应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后再卸车,当场点清数量,由收货人签证回单,不得自行签证。如发生破损、货差等质量纠纷,要当场与收货人分清责任,并在回单上批注清楚。
 第三十条 在澄清货损货差过程中,致使车辆停滞、时间延误而造成营运损失时,货损货差发生原因属于托运方责任的,由托运方交付车辆停滞损失费;属于承运方责任的,不应向托运方索赔。

第九章  事 故 处 理

 第三十一条 货物从托运方点交承运方起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单位签证止,承运责任期内,如装卸、运输、保管、交接过程中发生误期、灭失、损坏、错运,以及由于工作失职,借故刁难、敲诈勒索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均属运输质量事故,要建立专门卡片,注明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归属、处理结果等,并录入台账,按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的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分类
  货损金额三千元以上和经省级有关部门鉴证为珍贵、尖端、保密物品的运输灭失、损坏为重大事故;三千元至五百元的为大事故,五百元至五十元的为一般事故;五十元至二十元的为小事故;二十元以下的不作事故统计上报,但企业要作处理和内部记录。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责任运输,承、托运双方都要认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违约者要按规定赔偿或罚款。凡承运方发生的赔偿费用要专项列支,不得以运费抵扣。托运方因错报货物性质、重量、规格或货物包装缺陷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车辆设备损坏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待质量事故,既要认真防止,又要认真处理。无论发生大小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一定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