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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关于评定国家优质产品的几项补充规定

国家经委关于评定国家优质产品的几项补充规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


  根据几年来创优、评优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实际需要,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优质产品的分级


  优质产品分为国家优质产品、部门优质产品和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
  国家优质产品应能体现技术进步和发展方向,对国计民生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内外市场有良好的声誉,其质量指标必须达到近期的(五年左右)国际先进水平。
  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质量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近期的国际先进水平。
  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质量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近期的国际先进水平。

二、国家评优计划

 1、为了有计划地做好国家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在制定创优规划的基础上,各省、各省、市、自治区于七月底前将明年拟参加评选国家优质产品的项目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各部门协调后于九月底前将明年部门评优计划及后年予安排评优项目,送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衡汇总,编制国家评优年度计划和下一年予安排评优项目,由国家经委于十一月底前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
  国家评优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2、编制各级创优规划和评优计划,要重视和注意安排已稳定工业化生产的新产品项目。
 3、各部门要组织科研、设计、标准、计量、情报等专业单位和有关企业,汇编本部门各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先进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汇编有关国际标准,发送到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和企业,作为制定产品创优规划和评优考核的依据。

三、国家优质产品的申报和考核

 1、国家优质产品的申报材料,必须包括近期的国际标准有关资料、数据,国外同类产品先进的技术、质量指标以及全国同行业评比中前五名的对比数据,并经过部门指定的机构认可盖章。
 2、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出本部门各类产品申报国家优质产品的产量、产值要求(联合评优的产品由有关部共同制定要求)。产量过小、产值过低的产品,不评国家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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