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法规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1988年5月9日)废止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克服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是指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三条 凡是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建设包干经济责任制。已经确定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应尽快实行。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来节约投资,缩短工期,而不能高估多算,或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拔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包建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合同或其他合法手续,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 包 干 形 式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