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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包干单位要把包干的责任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可采取不同形式把包干任务包到班组、包到个人。职工工资实行多劳多得,奖勤罚懒。职工个人超额劳动所得工资收入不封顶,但包干单位不得超过包干工程的人工费用总额。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完成包干任务后按材料消耗定额节余的物资,除本单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或处理。引进成套设备的项目节余的进口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分成。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前工期的项目,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合同中规定提前竣工奖和拖期罚款的条款。奖金来源,由提前投产收益或建设单位的包干节余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承担包干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优,能按时或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图纸,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主管部门从建设单位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包建项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超过概、预算,其损失由包干单位负责赔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没有按期提供资金和物资而造成停工的重大损失和投资超支时,也应负经济责任。奖罚条款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签订包干协议、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和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计委应及时总结包干建设的经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使之不断完善。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定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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