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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
 (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在逐步地进行了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经济结构的调整,城乡商业、 服务业, 特别是集体和个体的商业、服务业有了较大的恢复和发展。据初步统计,近三年来新增加集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三十七多个,个体商业一百七十五一万多户,安置了四百五十多待业青年,有二十几个中小城市,待业问题已基本上得到了解决。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零售商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加上“左”的错误影响,思想不解放,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甚至受到排挤和岐视。因此,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落后状况,至今还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是网点少,服务面窄,群众急需的许多事情无人去办;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待业青年得不到安置, 有人无事干。 这是城乡经济生活亟待解决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为了迅速改变这种局面,满足城乡人民实际生活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商业在城乡交流繁荣经济、组织人民经济各的重要作用,特就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作如下指示:

一、 进一步明确发展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导方针


 我国生产力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 发展又很不平衡, 在流通领域,长时期内需要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经营上小型分散、方便群众、自负盈亏,有相应的内在经济活力,有较明显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多方面满足人民实际生活的需要,是国营商业的一个有力助手和补充。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国营商业起主导作用的情况下,多种商业经营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满足人民的实际需要。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的越来越多的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同人民生产、生活卢息相关的行业相应发展,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在办好国营和供销社商业、服务业的同时,应把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作为今年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商业、服务业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开辟多种流通和服务的渠道。
 多年来, 集体和个体商业、 服务业所以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最重要的原因是指导思想上不明确,重生产,轻流通;重国营,轻集体和个体经营;重国家的购销任务、忽视组织好城乡人民的经济生活。不认识或不完全认识单靠国家商业、服务业独家经营,不组织和依靠群众性的多渠道的商业流通,是不可能全面承担起满足城乡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的繁重任务的。 尤其象我们这样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 更是如此。对这上点,要有足够的认识,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地加以贯彻。为此,一方面要继续努力把现有的国营和供销社商业、服务业办好,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集体、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做到大,中、小型固定肉点与走街串乡流动服务相结合。零售商业、目前包括一百多个自然行业,有些行业,如饮食、缝纫、浴池、理发、修理、洗染、照相等主要依靠提供劳务的服务业,可以基本上记集体或个体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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