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仓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8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1988年10月12日)废止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三年三月八日商业部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管理,调动仓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商业仓储工作更好地为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商品流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商业、供销部门所属的通用仓库和化学危险品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均要认真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商品储存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商业仓库是储存商品的重要场所。仓库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商品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仓库经营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运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大力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同有关企业、部门之间的业务活动,要按照《
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仓库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县以上仓库要积极开展以服务思想好、保管养护好、指标完成好、安全生产好为内容的“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基层供销社仓库,要开展以无火灾、无盗窃、无霉变虫蛀鼠咬、 无差错事故为内容的“四无仓库”竞赛活动。
第六条 仓库要大力组织并鼓励职工展开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逐步实现仓库管理企业化,商品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以适应商品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仓储企业要实行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 经理行政指挥的企业领导制度。要组织干部参加劳动,做好调查研究,定期听取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改进仓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