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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八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
  仓库主任对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全部责任,货区小组的负责人对本区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和商品、 财产负责。其它养护、装卸搬运、堆码、包装、加工整理、警卫、消防,以及财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 各级商业部门要加强对仓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搞好仓库建设,加强对仓库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业务技术、企业管理和文化科学水平,并关心仓库职工生活。
  仓库职工的工作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新招收的职工,不经过业务训练不准上岗位。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方可离开。
 第十条 仓库的工作人员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管理商业仓库的主人。仓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和工作责任感,积极学习政治、文化科学、业务、技术,苦练仓库工作基本功,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仓库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商品进库、出库

 第十一条 仓库要根据业务部门提报的月度、季度、年度商品储存计划、进出库计划,编制仓库的储存计划。
  大宗商品进出库,业务部门要事先通知仓库, 以便仓库做好准备;新品种商品入库前,业务部门要将其性质和保管要求通知仓库;进口商品入库,除食糖、化肥等大宗商品外,业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要在外包装加注中文标记。
 第十二条 商品入库要把好验收关。仓库对商品的数量、质量、包装进行感观验收;商品质量的技术性检验由业务部门负责(仓库具备验收条件, 接受业务部门
委托,并订有合同、协议的除外)。具体的验收项目、标准、比例、方法、时间等内容和要求,按仓库和业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
  经过验收的商品,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经过拆件验收的商品,验收人员要在外包装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记录,并会同业务部门迅速处理;同时由仓库暂行接收商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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