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产品,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商品的质量、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不符合规定,仓库要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会同生产部门研究处理;问题严重的,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十三条 商品出库(包括移库、过户、提取样品等)必须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提货凭证,在有效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方为有效。“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要拒绝付货。
第十四条 商品出库要把好复核关。 对于出库商品,仓库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核,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
商品出库,应当按照先进库的先出、有效期限在前的先出的原则办理。
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仓库经办人要填制装箱单。
仓库接到外单位的查询要及时答复或处理。
第十五条 仓库要制订商品装卸、 搬运、堆码操作规程,对商品要轻拿轻放,注意操作安全,防止损坏商品和工伤事故。
第三章 商品储存
第十六条 商品储存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严禁将危险品和一般商品,有毒品和食品,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的商品,以及养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合存放。
贵重商品、剧毒商品要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库房、货场要有必要的道路、墙距、柱距,货垛之间、货架之间要有适当的间隔,垛顶与库顶之间要有必要的顶距。不得超地坪负荷堆货,也不得压坏商品。
已经报废的商品,仓库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占用仓库。
第十八条 仓库必须有仓库保管帐,正确记载商品进、出、存动态,并采用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记日清、月对季盘等方法,做到帐、卡、货三相符。
帐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 仓库要通过商品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商品有无不配套、冷背积压、近期失效和仓库有货门市脱销等问题,积极向业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帮助业务部门改进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时间过长的商品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催调不动的,仓库应向有关商业行政部门和上级公司反映,请求督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