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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二十条 仓库不得动用储存的商品。不准个人动用商品包装物料和仓库的其他财物。不准在存货区存放个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养护

 第二十一条 仓库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商品养护工作方针,积极总结推广成功的养护经验,广泛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要运用那些花钱少、耗能低、无污染、防止商品变质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根据商品性质和仓储条件,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采用适当的堆放方式,合理堆码,妥加苫垫。
  仓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方法,保障商品储存安全;并且做好经常性的仓库温湿度观测记录和整理分析工作;
  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杂物,定期大扫除,随时进行防雀、捕鼠、灭虫;
  仓库要搞好在库商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翻倒、晾晒、擦锈、涂油、熏蒸等养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仓库要建立商品养护组织,其他仓库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养护员,负责指导本库的商品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商品养护技术水平。

第五章 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仓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条件, 实行独立核算或简易核算。实行独立核算的仓库,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实行简易核算的仓库, 要有专职或兼职核算员。其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不论实行独立核算或简易核算的仓库, 都要加强财产管理。仓库的建筑物、机具、苫垫物料、包装材料等各项财产,要设置帐册,建立使用和维修责任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二十六条 仓库都要实行定额管理。
  大中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帐货相符率(%);
  三、收发货差错率(万分之);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吨);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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